(2014)亭兴民初字第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文军与王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军,王新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530号原告金文军,委托代理人樊荣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东。原告金文军与被告王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金文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依法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金文军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审 判 员 陆小伟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