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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民初字第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文军与王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军,王新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530号原告金文军,委托代理人樊荣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东。原告金文军与被告王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金文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依法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金文军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审 判 员  陆小伟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