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5执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妙祥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妙祥;陈胜平;林玲;郑振柏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444号 原告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95501-7。 法定代表人刁隽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成仁,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王路与闽东西路交接处日月星城2幢201,组织机构代码15746191-3。 法定代表人陈妙祥。 被告陈妙祥,男,汉族,1952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陈胜平,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林玲,女,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郑振柏,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妙祥、陈胜平、林玲、郑振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妙祥、陈胜平、林玲、郑振柏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5)中科创诉保南第14号财产保全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原告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妙祥、陈胜平、林玲、郑振柏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董超伟 人民陪审员 程绍书 人民陪审员 鲍继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