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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缪圣文与杨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圣文,杨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504号原告缪圣文,农民。委托代理人潘保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宁,农民。原告缪圣文诉被告杨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圣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保良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杨宁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杨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圣文诉称,2010年原告给杨宁干钢筋活,活干完后,结算工钱为18000多元,后被告分二次给原告一千多元,原告数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总是借口暂时没钱,一直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钱17000元。被告杨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杨宁在张集镇盛世家园小区承包了部分钢筋工程,原告缪圣文组织工人为被告的钢筋工程提供清包工,约定大工每工60元,小工每工40元,后因开发商未能及时与被告结清工程款,被告亦未能如约支付原告工人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宁认可尚欠原告工资款1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时记录、录音资料、证人李某与王荣祥的证言、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理应支付劳务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1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6元,由被告杨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韩召启代理审判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解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