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32号原告梁某,男,1974年11月4日生,壮族,农民,柳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覃应机,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女,1976年10月13日生,壮族,农民,柳江县人。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韦贵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黎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