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良金与上海汉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金,上海汉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王良金,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汉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人代表尚亚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金与被告上海汉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金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