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龙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元。现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