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剑辉与李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辉,李澎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张剑辉,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澎明,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辉诉被告李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剑辉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张剑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