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官生与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官生,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二〇一年××月××日核稿:二〇一年××月××日拟稿:二〇一年××月××日校对:打印:份201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710号原告赵官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勇,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址:来宾市华侨投资区铁路。法定代表人张鹏,校长。委托代理人陈丽洁,学校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官旺,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官生诉被告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官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韦润人民陪审员黄丽琼人民陪审员黄世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