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姚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刑初字第005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宏良,刑利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宏良、刑利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姚某某在同王某(另案处理)聊天时得知开赌场能赚钱,便决定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牟利。姚某某让王某为其赌博做准备。王某租赁了某某街办某某村塬上鱼池边的一间房子作为赌博场所,找来其老表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又找来四个男子为赌场放哨。2014年7月6日下午,姚某某和王某购买了赌博所需要的自动麻将桌等东西,姚某某电话联系赌客来到东杨万塬上,7月7日凌晨姚某某在东杨万塬上租赁房内组织人“推对子”赌博,王某带着人为赌场放风并接送赌博人员。赌博是600元的锅,每次下注200元到300元,1800元上岸,轮流坐庄,姚某某每次从赢家抽取渔利100元。当日赌博姚某某抽取渔利8000多元;2014年7月8日凌晨,姚某某组织人在某某街办东杨万塬上以同样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渔利6000多元。2014年7月9日凌晨,姚某某组织郭某、邢红某、张建某、王圆某、付彩某、张某、牛某等十余人再次在东杨万塬上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当日姚某某抽取渔利11600元。民警现场查获赌资435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记录,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的行为属坦白,不属于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姚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田秋玲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