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38号原告孔某,女,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周某,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孔某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