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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38号原告孔某,女,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周某,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孔某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