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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兴平,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谢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提供自己与丈夫郭某某共有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大道**街**号**城10期1区8栋1603房的房产信息,指使他人伪造了两份房地产权证,并同郭某某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为抵押,向翁某某、张某某合计借款人民币24万元。同年9月1日、3日,翁某某、张某某经查验得知所持有的房地产权证系伪造后分别报警。同年9月1日,公安人员在三乡镇雅居乐新城都荟三好茶庄将陈某甲抓获归案,并从中山市国土局三乡分局调取了该属扣押的两本伪造的房产证。归案后,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涉案房地产权证,借款借据及银行转账证明,文件检验鉴定书,身份证明,证人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惩处。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伪造的证件数量较小,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陈某甲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陈某甲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借得他人款项,案发至今仍未归还,不宜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振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