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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终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老国与被上诉人郑松辰、郑林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老国,郑松辰,郑林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1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老国,男,汉族,1944年1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松辰,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林甫,男,汉族,1933年8月20日出生。上诉人郑老国因与被上诉人郑松辰、郑林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老国,被上诉人郑松辰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