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三终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老国与被上诉人郑松辰、郑林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老国,郑松辰,郑林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1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老国,男,汉族,1944年1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松辰,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林甫,男,汉族,1933年8月20日出生。上诉人郑老国因与被上诉人郑松辰、郑林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老国,被上诉人郑松辰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