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殷立中,潘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9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被执行人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殷立中。被执行人潘咏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95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3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殷立中、潘咏金所有的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洲西路201号2B91号(海宁中国皮革城福建路28号)的商铺(产权证号为:001368**)[详见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盐中资评报字(2014)第513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张文英(公民身份号码:××)以6062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殷立中、潘咏金所有的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洲西路201号2B91号(海宁中国皮革城福建路28号)的商铺(产权证号为:001368**)归买受人张文英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文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文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