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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莒南县金盛粮油机械厂与东海县益多牧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金盛粮油机械厂,东海县益多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013号原告莒南县金盛粮油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长绪,厂长。被告东海县益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双店镇西北山。法定代表人袁乃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金盛粮油机械厂与被告东海县益多牧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金盛粮油机械厂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金盛粮油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南县金盛粮油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莒南县金盛粮油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