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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广福与钱艺兵、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广福,钱艺兵,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钱广福。被告:钱艺兵。被告: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广福与被告钱艺兵、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钱广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