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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小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安中占与李红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中占,李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小字第250号原告安中占,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红卫,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中占与被告李红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中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中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中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中占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