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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苗学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学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连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学法,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嵇丽,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学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学法及其辩护人嵇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苗学法与其子苗某甲在东海县石梁河镇南辰村家中与前来索要工钱的苗某己、苗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苗学法持砖头将被害人苗某己头部打伤,苗某己于2014年2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苗某己系遭受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砖块、铁椅等物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及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苗某甲、苗某乙、陈某、苗某丙、郇恒乾、英成民、时某、苗某丁、苗某戊、何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苗学法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学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学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苗学法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苗学法致被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系自首,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苗学法认罪态度好,已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晚19时许,被害人苗某己(男,殁年54岁)与其子苗某乙等人为索要工钱驾车至被告人苗学法及其子苗某甲位于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镇南辰村家中,因言语不和双方随后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被告人苗学法持砖头将被害人苗某己头部打伤,苗某己于2014年2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苗某己系遭受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苗学法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并于伤后第三天进行手术修补,4月30鼓膜已愈合,评定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苗学法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4年1月30日19点左右,苗某己及其儿子苗某乙一起到其家中说要点好处费,还带着一个小男孩。当时其和儿子苗某甲及儿媳陈某都在屋里,苗某甲说现在没钱以后再给,苗某乙就出口骂人并说今晚就得给,说完抓苗某甲衣服,苗某甲也抓他,陈某拉苗某甲,苗某乙拿一把钢筋焊起来的椅子砸苗某甲,结果椅子砸到陈某头上,头被砸出血。苗某己父子就走出西屋,苗某甲在屋里给陈某包扎头部。其出去把苗某己父子推到院子外路边,说了他们几句,他们就上来打,将其打倒在地,其感觉耳朵嗡的一声就听不清声音了,之后苗某己上来骑在其身上用手打其脸,其就在地上摸起砖头向他头上猛砸了两下,砸完之后苗某己就倒在地上,头被砸流血,地上也有血,其就跑回家了。到院子里听外面有人砸家里大门,其出去看到砸门的是村里郇庆成(音)儿子郇恒乾。后苗某甲报警。砖头就是盖房用的红砖,砸完就扔了。2、证人苗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19点左右,苗某己及其儿子苗某乙到其家,向其要好处费,还带一个小男孩。其说今年没钱给,苗某乙就骂人并说今晚必须解决。苗某己抓其衣服,陈某拉住其让不要闹,苗学法过来抓苗某乙,没注意苗某己还是苗某乙拿一把钢筋焊接的小椅子对其砸,其闪开,椅子砸到陈某头上并砸出血。其拿卫生纸给她包扎,苗某己父子看到就走出西屋了,苗学法也跟着出去并把他们朝院子门外推,推到院子外边后他们三人又吵闹起来。苗学法回屋后说他把苗某己给砸倒了。其就打电话报警称有人来家里闹事。苗学法当时眼眶青肿,耳朵听不清,打架时其小孩苗某丁(10岁)和苗某己孙子在场,没有其他人在场。之前向公安机关交代苗某己是其打的不属实,因为苗学法年龄大了,不想让他受罪,自己想把事情顶下来。其和苗某己的工钱到2010年底都结清,不欠苗某己的钱。这次他们要的是好处费,苗某己当时带工人来的,当时也没有说有没有好处费。3、证人苗某乙证言,证明因苗某甲欠苗某己大概一千多元工钱没给,2014年1月30日晚上其开车带着苗某己去苗某甲家要,其三岁儿子也在车上。在苗某甲家其看到苗某己和苗学法他们吵仗并拉扯在一块,后在他家大门口,陈某拉着苗某己,苗学法手里拿一块盖房子用的半截红砖往苗某己太阳穴上砸,朝苗某己头右边拍了好几下,苗某甲拿一根手腕粗木棍往苗某己后脑勺上打了一棍,苗某己就倒在地上,苗某甲手里拿的棍也被打断了。其将苗某己送到南辰医院,头上都是血,已经没有意识了。苗某甲、苗学法、陈某也到医院,没看到他们受伤。4、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18点左右,苗某己和他儿子苗某乙到其家要钱,他们来之前喝了很多酒,还带一个4岁左右小男孩。他们到家后和苗某甲吵,其上去拉苗某甲不让他们吵,然后感觉头被砸了一下,头就嗡嗡,眼睛有点看不清,瘫坐在地上,摸了头发现流血了。苗某甲就和苗某己、苗某乙打起来,苗某己父子手里都拿凳子,之后苗学法就上去了,后来他们四人到院子里去了,猜测他们在院子里又打起来了,后苗某甲报警民警就到了。5、证人苗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一个喝醉酒的爷爷和一个喝醉酒的叔叔还有一个小孩到其家,其妈妈陈某给那个年轻叔叔倒水喝,那个叔叔把杯子摔在地上,然后拿家里的椅子打妈妈,头被他打流血了。然后其爸爸苗某甲和爷爷苗学法把他们两个人从家屋里推到院子,爷爷被那个爷爷推倒在地上,爸爸和爷爷把那个爷爷和那个叔叔推到院子外面的大马路上,那个年轻叔叔拿砖头砸爸爸但没有砸到,那个爷爷推其爷爷,那个爷爷倒在地上,不知道是被谁推倒,那个年轻叔叔还拿树枝打爸爸,过一会爸爸和爷爷一起回家来,妈妈没有出去。6、证人苗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19点左右,其到哥哥苗学法家坐一会,准备离开时苗某己和他儿子苗某乙来苗学法家。其和苗某己是好朋友,以前苗某己跟着苗某甲到工地干活就是其介绍的,对苗某己说怎么喝那么多酒,就不能少喝点。当时苗某己和他儿子都坐下了,其说要去打牌就走了。后听王某乙说苗学法家有人打仗,就去医院看看的,当时看到苗某己躺在他自家面包车里,陈某头流血了。7、证人郇恒乾证言,证明苗某乙和其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30日其正在南辰村家里,苗某乙妻子打其电话说苗某乙父亲在苗学法家被人打了,让过去看看。其到苗学法家西旁南北大街时发现苗某乙父亲躺在地上,当时现场没有其他人,用手托了一下他的头,感觉手上黏糊糊的,发现手上是血。其问苗某乙是谁打的,苗某乙说是苗学法的儿子打的,是用砖头拍的。其就到苗学法家门前喊苗学法叫他出来,苗学法和他儿子、儿媳都在院子里没有出来,苗学法的孙女喊她妈的头被砸破了。派出所民警要将苗学法和他儿子带到派出所去,这时其岳父英成民来了,他到苗学法家院子去了十几分钟出来了。其看见苗学法儿媳捂着头。其和苗学法是村邻,关系一般,英成民和苗某乙父亲关系很好。8、证人英成民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约7时左右,苗某乙打其电话说他父亲苗某己在苗学法家被打倒了,让其过去一下,其到苗学法家时苗某乙和苗学法已经不在现场,女婿郇恒乾在那,说他们去医院了。听说苗某己被砸倒后苗学法回家把大门拴起来,郇恒乾砸苗学法家大门的。到卫生院看到苗某己躺在车上,一会苗学法也到医院了,苗学法家属和苗学法儿媳已经在医院了。其和苗某乙、苗学法一起坐救护车去县医院。苗学法儿媳头用纱布包起来了,应该伤了。苗某乙电话里说苗某己被打倒了,在医院拍片看到苗某己后脑有个洞,苗某乙说后脑洞是被棍砸的,还让其到苗学法家找那根棍,其没去找。9、证人时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去卫生院看到陈某,她说她头被小青年用小椅子打破的,看到苗学法嘴角耳朵上有血,摇头说听不见。到家里看到有一个瓷杯子摔在地上,一个铁椅子倒在地上,地上还有卫生纸和毛巾,卫生纸和毛巾上有血。那天中午其在家东边锅屋做饭的,用木棍烧火的。10、证人苗某戊证言,证明其听说2014年1月30日晚上发生的打仗事情,是因为苗某甲在外边当包工头,苗某己和他儿子苗某乙到苗某甲家要钱,苗某甲没给钱才打仗的。11、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1年春天,其和苗某己等人在新浦工地帮苗某甲干活,当时苗某甲欠其3000多元工钱,2011年秋天苗某甲还了。2013年夏天其又到苗某甲工地干活,还欠其1938元没给。2014年其碰到苗某己,苗某己说2011年春天干活苗某甲还欠他千把块钱,要到苗某甲家要钱。是苗某乙让其作证的。1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09、2010年间,其和苗某己、王某乙、苗庆田等人都在苗某甲新浦的工地上干活,当时苗某己在工地上是个小工头,年底其和苗某己、苗庆田等人一起去南辰乡南辰村他家里要工钱,看到苗某甲给苗某己钱的,后听苗某己说钱没结清,当时结账的还有何某、何洪占、苗庆田、王某乙。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苗某己在苗某甲包的工地上干过两次活,两次工资均已经结清。14、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法)鉴(尸)字(201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鉴定意见及论证为:苗某己系遭受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根据死者头部损伤创口形态、颅骨骨折等分析认为致伤工具为较大接触面积的钝器,砖头等可以形成。15、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法)鉴(活)字(2014)第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伤者苗学法外伤后鼓膜穿孔,现已愈合,评定为轻微伤。16、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法)鉴(物证)字(2014)0222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在送检的血迹擦拭1-3中均检出人血,与苗某己心血基因型相同,本地汉族(ID)通用随机群体中的似然比为2.67××1019;(2)在送检的砖头、木棍1、木棍2、木棍3上均未检见人血,也未检见人类DNA。17、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刑)鉴(痕)字(2014)7号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为:案发现场提取的三节木棍为同一跟木棍的分离物。18、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在被告人苗学法家院子瓦房西侧房间可见一只钢筋焊接铁椅,偏房南侧房间为厨房,内地面可见三截木棍,西侧南边走向水泥路路面上可见三处血迹,一红色砖块,上述物证均进行了拍照取证。对陈某头部及胳膊受伤情况也已拍照取证,砖块、铁椅等物证存放于东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19、户籍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苗学法、被害人苗某己户籍信息。20、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苗某甲报警后发案,苗学法、苗某甲系抓获归案。21、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苗学法、苗某甲赔偿苗某己亲属36.2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后者不再追究前者刑事及民事责任。22、被害人苗某己入院急诊材料、死亡记录,证实苗某己受伤及经救治于2014年2月3日凌晨2时15分死亡。23、苗某甲提供的朝阳建安公司无纺布工地工资领用发放表,证明苗某己领取工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之处,可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苗学法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学法致被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系自首,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苗学法及其子苗某甲在家中与前来索要工钱的苗某己、苗某乙发生争执并打斗,在苗学法对苗某己实施伤害时,并无证据证明其受到苗某己等人伤害无路可退而被迫反击,故苗学法此时持砖伤人头部不属正当防卫,造成苗某己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苗某己等人虽对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但并不属于刑法上的过错;苗某甲案发后称有人打架而报警,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其犯罪事实,也无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且苗学法归案后也并未及时如实供述其罪行,之后其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坦白而非自首,故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苗学法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苗学法认罪态度好,已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在当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并结合被告人苗学法坦白等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学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苗学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学法案发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学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学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2029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徐家容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俊峰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