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1290号桃江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桃江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春松,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个体工商户,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号。原告桃江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世春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莫春松、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经营原告门面一间,租赁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同时就经营管理费即租金、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已明确约定。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依约付清了第一年的租金,第二年仅支付了8000元,拖欠原告租金47750元。第三年的租金被告应在2014年分两次交清,于2014年9月16日前支付4181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现拖欠原告租金89562元,故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0元。被告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她与原告确实签订了合同,按合同约定是欠这么多租金。但原告所租赁出去的门面均未按合同收取租金,主要是门面亏损,原告减免了租金。如果2013年原告按合同收取租金,就不会再租门面了;按原、被告后来的口头协议她已交清2014年10月1日前的全部房租,且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房租在原告向法院诉讼后,原告向她收取了4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在桃江县大都汇商业广场C区2-7栋1层133号门面,面积为77.4㎡,按原告商业整体功能分区规划,经营品牌女装--可路莎,租赁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租金为第一年65041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减半收取即32521元,第二年74333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减免3个月收取即55750元,第三年83624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由被告预交6个月的房租,后每6个月为一期提前15天预交下一期的租金,拖欠租金被告按天支付欠费总额的5‰违约金等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门面,被告按合同付清了第一年的租金,第二年被告支付了租金80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金4000元,第三年第一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的租金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16日前支付41812元,现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共8556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约束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以生意亏损,其他门面有原告减免租金的情况,而被告的租金得不到减免为由,未依约交纳租金,拖欠原告房租,经催收仍未支付,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故被告应承担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拖欠租金按天支付欠费总额5‰的违约金的条款,约定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桃江县某某有限公司租金85562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88562元,并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1元,由原告桃江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9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