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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号原告高XX,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太平山镇太平山村太平山屯,身份证号码220722197012250613。被告马XX,男,44岁,汉族,信贷员,住长岭县太平山镇街里,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