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号原告高XX,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太平山镇太平山村太平山屯,身份证号码220722197012250613。被告马XX,男,44岁,汉族,信贷员,住长岭县太平山镇街里,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