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鞠成民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鞠成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2号罪犯鞠成民,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住济南市,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章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成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检察员侯存福、陈成出庭履行职务,报请人山东省监狱王东阳、胡波,罪犯鞠成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鞠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罪犯鞠成民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鞠成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计分考核及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鞠成民报请假释建议并无不当。罪犯鞠成民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鞠成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现已服刑三年四月余,剩余刑期二年一月余,案发后赃款全部退缴。罪犯鞠成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至2012年12月,考核得分计42分,兑现记功1次;至2013年10月,考核得分计49.3分,兑现记功1次;至2014年4月,考核得分计32.5分,兑现表扬1次;至2014年10月,考核得分计25.4分,兑现表扬1次。社区矫正机构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于2014年11月21日出具《关于对罪犯鞠成民假释前社会调查的报告》,意见为:同意对鞠成民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鞠成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鞠成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