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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陶某与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被执行人:盛某。本院在执行陶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永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