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陶某与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被执行人:盛某。本院在执行陶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永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