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叶伟与王厚东、章梁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伟,王厚东,章梁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83号原告:黄叶伟。被告:王厚东。被告:章梁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叶伟与被告王厚东、章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4444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厚东、章梁东银行存款4444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