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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叶伟与王厚东、章梁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伟,王厚东,章梁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83号原告:黄叶伟。被告:王厚东。被告:章梁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叶伟与被告王厚东、章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4444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厚东、章梁东银行存款4444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