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洪林与张家坤煤矿转让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1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林,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家坤,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达中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坤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坤银行存款750.00元至扣满7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