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毕满锋与江韵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韵燕,毕满锋,沈敬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韵燕,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陈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满锋,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黎广华、陈丹,均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敬旋,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陈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韵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沈敬旋户籍虽都在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沈敬旋并未在该地址居住。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沈敬旋婚后即在广州市花都区居住。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沈敬旋虽已离婚,但原审被告沈敬旋并未返回其户籍地居住。原审被告沈敬旋、被上诉人的债务问题与上诉人无关联。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沈敬旋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水沥兴隆东一巷8号,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