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师永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孙德顺,行长。被执行人师永清,男。案由:信用卡纠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西民初字第217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师永清给付案款2.202898万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师永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师永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师永清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秋春审判员 刘 昊审判员 胡宗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