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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时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女,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朱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婚生女儿抚养费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将执行标的5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拴信审判员  时彦昌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