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彭某与史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史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彭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光泽、张宏雷,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现年54岁。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施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史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再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