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金功、张玉香与张茂俊、孙瑞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功,张玉香,张茂俊,孙瑞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刘金功原告:张玉香委托代理人:李良被告:张茂俊被告:孙瑞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功、张玉香诉被告张茂俊、孙瑞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功、张玉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功、张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金功、张玉香负担。审 判 员 谢润林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增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