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安徽富煌钢构公司诉沈阳北方交通重工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乃龙,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合计4480元由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