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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催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姜爱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3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催字第203号申请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南自路5号。法定代表人姜爱明。委托代理人张晓梅。申请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于2010年1月8日签发的票号AA/010XXXXXXXX银行汇票(该票据记载:申请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1月8日,出票金额10000元,付款期限壹个月)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晖审 判 员  黄良明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