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某甲,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李某乙,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甲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晋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