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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专修学院,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39-1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68685038-3。法定代表人:万胜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贤忠。被执行人: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三元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208102-X。法定代表人:刘贤忠,主任。被执行人:安徽高新专修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三元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945538-1。被执行人: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三元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181050-1。法定代表人:刘贤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专修学院、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专修学院、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专修学院、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