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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贺磊与苏州摩登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摩登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再审申请人贺磊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摩登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家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1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磊申请再审称:1998年10月10日至1999年1月15日期间,其在摩登家私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养老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计算,摩登��私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770元(590元/月×3个月)。综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4日,贺磊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摩登家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70元。同日,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劳人仲不字(2013)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贺磊不服,遂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摩登家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70元。诉讼中,贺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摩登家私公司支付其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1770元(590/月×3个月)。该院审理后,裁定:驳回贺磊的起诉。贺磊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贺磊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法律��规规定的强制交纳的范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贺磊主张摩登家私公司支付其三个月的社保费用,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一、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贺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贺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蓉代理审判员  朱加赛代理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