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长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浩,胡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892-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浩。被执行人:胡国文。申请执行人李长浩与被执行人胡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国文银行存款490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892-1��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长浩,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东路8号。被执行人:胡国文,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八斗镇胡祠村小户组。申请执行人李长浩与被执行人胡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国文银行存款490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崔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