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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敖某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敖某某,女,满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2014)龙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敖丽敏与李绪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对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孙洪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