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思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思羽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重庆思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华新村350号12楼。法定代表人董小林,总经理。被告重庆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同盛路99号5幢1-4层。法定代表人喻文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思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思羽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思羽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思羽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重庆思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