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曾国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曾国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莆田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66179-6,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239号。代表人陈宏波,总经理。原告曾国成与被告大地财保莆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国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国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曾国成负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