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号原告肖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均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