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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号原告肖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均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