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芬诉被告赵安阳、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芬,赵安阳,王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初字第629号原告刘玉芬,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安阳,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玮,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芬诉被告赵安阳、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芬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洋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