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海纳啤酒饮料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苏州海纳啤酒饮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241号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17幢202室。法定代表人沈马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海纳啤酒饮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卞蓉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纳啤酒饮料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