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本领、凌素英与惠州政通达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黄本领,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柘城县伯岗乡邓屯村委会。申请执行人:凌素英,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柘城县伯岗乡邓屯村委会。被执行人:惠州政通达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惠澳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汉英。关于黄本领、凌素英与惠州政通达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284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己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申请人自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两位申请人丧葬补助金2075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9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政通达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证明,称其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284号仲裁裁决书(终局)。经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2834号仲裁裁决书(终局)的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立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284号仲裁裁决书(终局)的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志 锋审判员 钟盛审判员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文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