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二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吕行与董阳健康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行,男。委托代理人:袁红玉,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阳,男。上诉人吕行因与被上诉人董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行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崔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