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鞍民二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吕行与董阳健康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行,男。委托代理人:袁红玉,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阳,男。上诉人吕行因与被上诉人董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行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崔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