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6组与张玉平、罗于会、谭福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6组,张玉平,罗于会,谭福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6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6组伞尖坝。负责人杨泽华,该组组长。被告张玉平,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罗于会,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谭福华,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6组与被告张玉平、罗于会、谭福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6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6组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6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6组负担。审判员  叶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