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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贾正军与单建明、李小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64-1号原告贾正军,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幢*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左江燕,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单建明。被告李小娟。原告贾正军诉被告单建明、李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正军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李小娟位于鱼郡小区40号18栋2单元10楼8号房屋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小娟位于鱼郡小区40号18栋2单元10楼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荣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