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商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149号原告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大海,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负责人张昌国。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XXX。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1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