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山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王卫红,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与原告曹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是李某某,故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宏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