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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纯亮与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纯亮;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陈纯亮。被告: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道209号御景名门A栋1602室。法定代表人:苏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纯亮与被告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纯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纯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