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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长富、姚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长富,姚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吉伟被告朱长富被告姚吉委托代理人姚晓平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长富、姚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伟、被告朱长富、被告姚吉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9日8时左右,被告朱长富驾驶苏mb3665大中型拖拉机在高港南官河大桥西侧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告姚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姚吉受伤送医院抢救,经交警部门认定,朱长富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姚吉承担次要责任。因受害人与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于2011年11月3日向我单位申请垫付,后我单位垫付抢救费用40755.99元。现依据相关法律向两被告追偿,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被告朱长富辩称,原告所称是事实,我同意按我的责任来承担垫付的抢救费用,但家庭困难,如果能够减免最好。被告姚吉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该交通事故中法院判令被告朱长富赔偿我的钱,到现在都没有拿到,拿到之后我承担相应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8时10分,被告朱长富驾驶苏mb3665大中型拖拉机沿33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官河大桥西侧左转弯向南时,与沿336省道由西向东驾驶无号牌五羊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卢某)的被告姚吉发生交通事故,致姚吉、卢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1年12月5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泰公交认字(2011)第1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长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姚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姚吉被送至泰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0月31日被告朱长富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事故责任方直接偿还已付的费用,如因本人未及时偿还上述垫付费用,基金管理人依法追偿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其承担等内容。2011年11月1日姚晓平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如因本次事故通过任何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将优先用于偿还基金已垫付的费用等内容。2011年11月3日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姚吉医疗费用40785.99元。因两被告未能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诉讼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苏mb3665大中型拖拉机登记在被告朱长富名下,为被告朱长富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诺书、垫付申请书、医疗费发票、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对于被告朱长富、姚吉赔偿责任,根据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考虑到姚吉未戴头盔的事实及其受伤部位,本院酌定由被告朱长富承担65%的赔偿责任,被告姚吉承担35%的赔偿责任,故被告朱长富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510.89元即40785.99元*65%,被告姚吉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275.10元即40785.99元*35%。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长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人民币26510.89元。二、被告姚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人民币1427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账户: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审判员  谭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