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郭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白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035-1号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某某镇洛滨大道名仕豪居商铺9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系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某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延长县。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郭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白某某私下已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