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小锋、徐水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小锋,徐水清,福建省福铁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负责人孙雄鹏,行长。被告林小锋,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徐水清,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建省福铁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火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叶顺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林小锋、被告徐水清、被告福建省福铁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43.5万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小锋、被告徐水清、被告福建省福铁大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小锋、被告徐水清、被告福建省福铁大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5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芳彬 微信公众号“”